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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出新规

发布时间:2017/9/14 9:33:41    浏览次数:7174    来源: 连云港市物价局 cjjt-fdc

进一步加强市区(不含赣榆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工作市物价局、市住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内容如下:

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15号)和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苏价服〔201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住房局出台《关于实施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连价服〔2017〕94号),对市区(不含赣榆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实施备案管理。

一是适用范围。文件适用于市区新建商品房,不包括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二是备案程序。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须到市物价局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三是备案价格相关要求。市物价局综合考虑成本、历史成交价格、周边同品质同类型楼盘销售价格和历次申报的销售价格等因素指导开发企业申报备案价格。首次销售的项目,备案均价不应高于周边地块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备案均价。同一销售项目备案均价不应高于上一批次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备案均价。备案价格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在售房源网签率超过70%且有客观原因确需调高的,按规定重新备案。

  四是建立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会商制度。成立市物价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物价局和市住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会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会议负责落实党委政府关于商品房价格的相关决策和指示,维持商品房价格水平的总体平稳,研究解决价格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楼盘的价格备案给予行政指导。

  五是明码标价和“一价清”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及“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应当在其销售场所醒目位置通过展板方式公示价格,公示时间自正式开盘销售之日起至该批次全部房源售完为止。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